2010 年 11 月 8 日,一位阿公過世。兩天後的 11 月 10 日,代理人去國稅局申報了一筆贈與:阿公把彰化一筆房地送給孫女。
國稅局核定贈與總額 126 萬 7,070 元,低於當年的贈與稅免稅額 220 萬,所以發了免稅證明。
十幾年後,其他繼承人提出異議:人都已經走了才申報,這間房子應該算遺產,大家一起分。結果國稅局、法院、財政部訴願,三關都沒有改變結論——還是算贈與。
為什麼過世後才申報,還算贈與?
關鍵只有一句話:判斷是贈與還是遺產,看的是「贈與行為」有沒有在生前成立,不是看申報那天。
國稅局調了土地增值稅繳款書、不動產移轉契約,加上法院的民事判決,認定阿公在 2010 年 10 月 29 日、也就是過世前十天,就已經表達要把房子送給孫女,並且委託代理人辦理移轉。
意思表示在生前完成、手續也已經委託出去,贈與就成立了。之後的申報只是把已經發生的事報給國稅局。
這個案子的贈與額低於免稅額,國稅局發的是免稅證明。真正的爭議不是稅,是其他繼承人想把這間房子拉回遺產裡重新分配。
其他繼承人主張了什麼,為什麼沒用
| 繼承人的主張 | 結果 |
|---|---|
| 申報時阿公已經過世 | 不影響,贈與行為在生前就成立 |
| 當初委任文件不完整 | 繳款書、移轉契約與民事判決都支持生前贈與 |
| 部分文件日期被改過 | 沒有足以推翻生前贈與的新事證 |
| (十幾年後才提出) | 財政部另外指出申請已經超過法定期限 |
最後一點很現實:對家族財產有疑問,要在當下處理。拖了十幾年,證據散了、期限也過了,再有道理都很難翻案。
這個案子給準備傳承房子的家庭三個提醒
1. 贈與要趁清楚的時候做完整,文件要留好
這個案子之所以撐得住,是因為生前的意思表示有文件可以證明——繳款書、移轉契約、委託紀錄都在。
反過來說,如果長輩只是口頭說「這間以後給你」,沒有任何書面、也沒有委託辦理,人走了之後就只能當遺產處理。口頭承諾在稅法和繼承上都很難算數。
2. 贈與稅要在期限內申報
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,要在超過的那筆贈與發生後 30 天內申報。金額在免稅額以內雖然不用繳稅,但不動產贈與還是要申報、拿到免稅證明,地政事務所才能辦過戶。
3. 過世前兩年內送給家人的,可能還是要算回遺產
很多人以為「生前先送掉就不用繳遺產稅」,這不一定對。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15 條,過世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、子女等法定繼承人(及其配偶)的財產,要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(已繳的贈與稅可以扣抵)。
也就是說,「算不算贈與」跟「要不要併入遺產課稅」是兩件事:前者決定房子歸誰,後者決定稅怎麼算。實際適用要看受贈人身分與個案,動作之前先跟地政士或會計師確認。
🏠 生前送房子給小孩,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成本:之後賣房的房地合一稅可能變很高。我拍過影片說明:資產傳承千萬不要亂贈與。2027 年遺產稅、贈與稅免稅額要調高,該提前送還是該等,看這篇。
寬哥的看法
這個案子表面上在吵「贈與還是遺產」,實際上是一個家族為了一間房子爭了十幾年。房子本身值一百多萬,爭掉的是更多東西。
房子要怎麼傳,趁長輩還清楚的時候,把決定做完整、把文件留齊、讓家人知道。做得清楚,才不會把一份心意變成下一代的官司。
案例依國稅局公開說明整理;個案條件不同,實際適用請以國稅局認定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