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趁我還在,先把房子過給小孩,以後就不用煩惱了。」
這個念頭很常見,出發點也很好。但如果小孩之後有可能把房子賣掉,這一步可能是整件事裡最貴的一步。
問題出在「取得成本」怎麼認定
賣房子要課房地合一稅,稅是課在賣價減掉成本的那個差額上。所以成本認定多少,直接決定要繳多少稅。
而受贈取得的房地,成本不是當初買進的價格,也不是贈與當下的市價,而是:
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 + 公告土地現值,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。
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,通常遠低於市價。成本被壓低,課稅所得就被放大。
用一組數字感受一下
| 自己買、自己賣 | 受贈之後再賣 | |
|---|---|---|
| 當初買進 | 1,000 萬(有契約) | 父母當年 1,000 萬買 |
| 贈與時現值 | — | 假設 400 萬 |
| 賣出 | 1,500 萬 | 1,500 萬 |
| 可減除成本 | 1,000 萬 | 約 400 萬(再按物價指數調整) |
| 課稅所得(概念) | 約 500 萬 | 約 1,100 萬 |
(數字是為了說明概念,實際還要扣除移轉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,請以個案試算為準。)
同一間房子、同一個賣價,中間差的是一大截。而且受贈人的持有期間是從受贈那天重新起算——短期內賣掉,還會落在高稅率級距。
繼承取得的房地,持有期間可以往上合併被繼承人的持有時間,而且取得日可回溯至前手的原始取得日,有機會適用舊制。
一般贈與沒有這個待遇——持有期間重新起算。差別非常大,這也是為什麼「先贈與」不一定比「留著繼承」划算。
配偶之間的贈與是另一種情況,取得日可回溯至前手原始取得日,要單獨評估。
那到底該怎麼做
沒有一體適用的答案,因為要看三件事:
- 這間房子未來會不會賣——會賣,房地合一稅就是主角;不會賣、要自住傳下去,考量完全不同
- 父母的遺產總額——遺產稅有免稅額與扣除額,未必需要靠生前贈與來降
- 取得日是不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——這決定新制還是舊制
我看過最可惜的狀況,是為了省一筆本來就不用繳的遺產稅,多繳了幾百萬的房地合一稅。
寬哥提醒
稅制與稅率會隨政策調整,這裡講的是判斷方向。實際金額請與代書或會計師確認,不要憑網路文章就下決定。
但有一句話是不會變的:過戶之前先算,過完戶就回不去了。贈與是不可逆的動作,算清楚再動手,這一步值得多花一個下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