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林(化名)2018 年底繼承了爸爸在桃園的一塊農地持分,價值約 994 萬。因為符合「農地農用」,這筆可以從遺產總額扣除,不用繳遺產稅。
結果三年後,他自己什麼都沒賣,國稅局卻追繳了約 199 萬的遺產稅,打到財政部訴願也被駁回。
問題出在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組合:繼承農地的 5 年列管期 + 共有人可以多數決賣地。
事情是怎麼發生的
- 小林繼承農地持分,跟其他 5 位共有人一起持有
- 還在 5 年列管期間內,其他共有人(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)依《土地法》第 34 條之 1 把整筆土地賣掉
- 小林的持分也一起被移轉出去,他拿到約 1,735 萬的價款
- 國稅局認定:土地已經不在他名下,他就不可能繼續農用,不符合免稅條件,追繳原本免徵的稅
小林主張「不是我要賣的」、「新地主也還在種」,都沒有被接受。
兩條規定要一起看
1. 繼承農地免遺產稅,是有條件的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17 條:繼承的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,土地與地上農作物的價值可以全數從遺產總額扣除。
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5 年內,如果沒有繼續農用、也沒在期限內恢復,就要追繳原本扣除的稅。例外只有三種:承受人死亡、土地被徵收、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。
共有人依土地法賣地,不屬於死亡、徵收、依法變更這三種例外。不管是不是你主動賣的,只要所有權移轉了,免稅資格就沒了。
2. 共有土地,三分之二就能賣
《土地法》第 34 條之 1 的精神是:共有人過半數、而且持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就能處分共有土地;持分超過三分之二的話,人數不用過半。不同意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,但如果你沒錢買,就只能跟著被賣。
繼承來的土地最常出現這種狀況:兄弟姊妹、堂表親各持一小塊,其中幾個人想變現,少數人擋不住。
繼承農地的人,先做這三件事
- 記下 5 年列管到期日:從繼承(承受)那天開始算,這 5 年內任何移轉都要先想過稅
- 先跟其他共有人談:大家的打算不一樣很正常,但要讓想賣的人知道,列管期內賣掉會讓其他繼承人被追稅——這筆帳可能要一起算進賣價的分配裡
- 考慮分割:如果共有人意見分歧,協議分割讓每個人各自持有、各自決定,比較不會被別人的決定拖下水(分割本身的條件與稅務,要先跟地政士確認)
🏠 繼承的是房子不是農地?稅的算法完全不同,持有期間算錯稅率會差很多:繼承的房子賣掉要繳多少稅。繼承老屋要不要留,也可以先看繼承老屋未必是中獎。
寬哥的看法
這個案子最讓人無奈的地方是:當事人沒做錯任何一件「主動」的事,卻還是被追稅。繼承的土地只要是共有,你的稅務風險就有一部分握在別人手上。
所以家族土地真正要處理的,往往不是稅,是共有人之間的共識。越早坐下來談、越早把各自的打算講清楚,越不會在列管期中間出事。
個案條件不同,實際適用請以國稅局認定為準,動作之前先跟地政士或會計師確認。